发布日期:2025-08-30 00:52 点击次数:152
8月14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意见,强调要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,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。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应在协同治理中主动融入、积极作为,立足职能定位,强化顶层设计、组织协同和机制创新,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、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坚实力量。
破除壁垒,构建跨域协同治理新格局。公安机关要以系统性思维推动治理模式的转型,破除壁垒,实现跨区域、跨层级的协同治理。有关部门应建立统一的长江流域治理协调机构,统筹相关部门的职能,强化跨区域政策对接与执行协同。要推动地方政府间的制度衔接和标准统一,避免因行政边界导致的政策断层和执行偏差;完善考核与激励机制,引导地方政府从单一区域利益出发向流域整体利益转变。公安机关在跨区域执法协作中要发挥桥梁作用,推动执法信息互通、执法标准统一和执法行动协同,提升对流域内污染行为、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打击效率与震慑力。
推进共享,构建数据驱动治理新机制。有关部门应主动构建统一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信息平台,整合公安、水利、环保、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数据资源,实现从污染监测、执法记录到司法裁判等全过程信息的动态更新与共享;完善数据采集与传输标准,确保不同来源、不同格式的数据能够有效对接、统筹管理,实现数据可用性与准确性的双项提升;加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机制,防止信息滥用和泄露,保障信息共享的合法合规性。通过与生态环境、司法等系统的数据对接,实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识别、快速响应与高效处置。
加强联动,构建行政司法衔接新模态。有关部门应建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常态化沟通平台,推动执法与司法标准的统一。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机制,推动对流域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司法救济。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效力衔接,确保行政处罚与司法裁判在执行上无缝对接。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检察、法院的协作,确保案件移送、证据固定、联合执法等环节高效衔接,形成“预防—执法—司法—修复”全链条治理闭环。
有机融合,构建保护发展业态新平衡。推动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机融合,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,实现流域内经济发展、民生改善与社会稳定的协同推进。有关部门要推动绿色发展战略与流域治理深度融合,通过政策引导与制度创新,支持绿色产业、清洁能源、生态农业等可持续发展路径,实现经济增长与生态承载能力的协调统一;完善生态补偿机制,建立跨区域生态利益共享与责任共担机制,通过财政转移支付、生态产品交易等方式,增加生态保护地区的经济收入,实现区域发展与治理效能的正向呼应;推动公众参与社会共治,通过群众举报奖励机制、第三方机构环境监督、全民环保普法宣传、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等举措,实现政府主导与多维共治的协调统一。同时,公安机关要转变传统执法思维,从打击型执法向服务型执法转变,锚定企业合规建设、公众环保意识提升与社会治理能力增强,实现执法行为与社会价值的导向一致。
(作者单位: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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